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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网站游戏使用“喜羊羊”形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2-12-14 13:45:29


     本网讯(但志燕 万卫华)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在网站小游戏上使用“喜羊羊”形象,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近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江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广东原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于2008年8月29日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在国内多次获奖,“喜羊羊、灰太郎”系列美术形象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2年3月23日,广东原创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办理证据保全,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一系列操作。操作过程显示:www.5399.com网站系被告主办,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进入该网站小游戏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喜羊羊”,页面显示“喜羊羊开心泡泡”、“喜羊羊与灰太狼找找看”、“喜洋洋写真拼图集”、“喜羊羊与灰太狼3D魔方”等共计20款涉及喜羊羊形象的游戏,打开运行的10款游戏中的喜羊羊形象与原告主张的喜羊羊美术作品形象一致。同月30日,钱塘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广东原创公司的取证行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机关就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即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喜羊羊系列小游戏,涉案小游戏中的动漫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内容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www.5399.com网站小游戏版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术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广东原创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江西翰游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该信息技术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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