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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工死亡 腹中胎儿获赔抚养费
作者:米更生贾轲 发布时间:2003-07-24 09:36:40
未成年人享有被抚养权,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这项权利呢?近日,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由被告人预留原告腹中胎儿抚养费的内容。
2000年8月16日,杨先建与龙台镇政府签订合同,约定由杨先建承建并管理龙台 镇有线电视网络,承建期间,如果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杨先建承担。2002年5月10日,杨先建以龙台镇广播站的名义与周业荣签订合同,约定将规划范围内部分光纤线路承包给周业荣施工,并且负责一切安全事故。同年6月11日,陈云在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旺盛办事处大院内从事有线电视安装作业时不幸触电身亡。陈云死亡时,其妻兰胡蓉已怀孕。事后,兰胡蓉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先建、周业荣等赔偿其死亡补偿费及腹中胎儿的抚养费等共计16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3万多元,并给付原告兰胡蓉所怀胎儿的抚养生活费1.3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告所怀胎儿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由提出上诉。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兰胡蓉在其夫触电身亡时已怀孕,腹中胎儿是死者陈云生前可以预见的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故一审判决中预留胎儿的抚养费是正确的,遂依法予以维持。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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