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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为讨要拖欠9年抚养费状告生父
作者:彦明 发布时间:2013-01-09 09:45:58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小蝶起诉到浙江海盐法院,要求其父亲何某立即付清拖欠的9年抚养费共计54000元(自2003年6月至2012年6月止,每月500元),并承担其今后抚养费1000元/月(自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止,共33个月)。 1995年,何某与顾某登记结婚,1997年3月生育女儿即原告小蝶。2003年,何顾二人登记离婚,并约定小蝶由双方共同抚养,此后小蝶一直随母亲顾某一同生活。 2004年4月,顾某诉至海盐法院,要求小蝶由其抚养,并要求何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后该案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小蝶由双方共同抚养,轮流吃住在双方处;小蝶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有关费用发生后即与对方结算。 海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蝶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间的抚养费11500元;于2013年1月起每月给付小蝶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对于何某欠付的抚养费,由于2004年4月顾某起诉何某,后经调解约定为婚生女儿仍由双方共同抚养,婚生女的有关费用发生后即与对方结算。因此,小蝶起诉主张2010年6月份之前的抚养费至其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但何某应支付自2010年6月份起的抚养费。 法院查明,何某于2012年2月起在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在2012年6、7、8月份的工资收入为2090元/月。 因何顾二人的离婚协议及2004年诉讼中均未约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小蝶也未能举证证明何某在2012年2月份之前的收入情况的收入情况,结合何某自认愿意承担此期间内每月300元抚养费的情况,法院确认被告何叶明自2010年6月份起至2012年1月份止共计20个月应付的抚养费为6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因此,结合何某自2012年2月份起的收入情况,法院酌定何某自2012年2月份起应每月给付小蝶抚养费500元,故计算至2012年12月份为5500元。因此,何某应支付小蝶的抚养费为115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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