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钱自强)
夫妻离异十余载,但由于物价上涨,张某无奈将前夫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经法官倾情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012年12月28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0年3月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2000年8月2日女儿王某某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1年11月21日,双方终于平静的选择了分手,双方约定,女儿王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女儿生活及教育费增加,张某一人抚养女儿的压力越来越大,故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担法官考虑到支付抚养费是一个长期过程,如果简简单单就作出判决,要是被告不理解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就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因此,承办法官将双方约到法庭,告知双方法律的相关规定,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同时也让被告知道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告仅靠以前确定的抚养费生活比较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合情合理,而且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实际经济状况,经法官倾情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