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伍江林)
1月13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
女方蒋云芳与男方刘成刚2007年通过网上聊天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4月,蒋云芳与刘成刚未婚生下了儿子蒋志高,之后作为生父的刘成刚一走了之,留下蒋云芳只身照顾儿子蒋志高。2009年4月25日,蒋云芳作为原告蒋志高的法定代理人向临桂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一审判决刘成刚每月支付蒋志高生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宣判后,一审原告蒋志高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生父刘成刚每月支付蒋志高500元生活费直至独立生活为止,蒋志高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蒋云芳和刘成刚各承担一半。
刘成刚2012年12月开始停止支付蒋志高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12月20日蒋云芳向临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蒋云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近日,执行局的法官约谈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耐心劝导刘成刚:儿子毕竟是他自己的亲生骨肉,为了小孩子的成长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也逃脱不了法律所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成刚与蒋云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