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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当庭宣判 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龚徽   发布时间:2019-11-14 14:02:10


“阳光司法”活动庭审现场。

  11月14日,在云南省永善县黄华镇黑铁村村公所开展了一场“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7月7日,原告吴某借用他人的云C26W68号小型越野客车与被告周某驾驶的云CCS5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溪洛渡社区红光四社吴家湾路口发生刮蹭,刮蹭后周某驾驶摩托逃逸,经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吴某不负有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某将云C26W68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到四川省成都市新双利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油料费、住宿费、过路费、生活费共计5606元。双方对相关费用产生争议,吴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

  永善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周某驾车行进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原告驾驶的云C26W68号车辆刮蹭后逃逸,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吴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就近不能修复车辆的证据,擅自选择到四川省成都市维修,产生了油料费、过路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不必要的损失。故原告主张的油料费、过路费、住宿费、生活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扩大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刘远高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一、由周某驾驶的云CCS351号车辆所投保的永安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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