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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死女童 肇事者身亡继承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23 15:39:25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一老村民无证驾驶儿子拖拉机出事故致一小女孩身亡,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民事赔偿一审浦北法院判死者父母经济损失共48.96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2万元,不足部分37.7万元由肇事者孙成某承担七成五责任赔偿28.3万元;由车主孙可某承担一成五责任赔偿5.6万元,死者父母自负一成责任。二审中肇事者身亡,二审钦州中级法院日前判决变更肇事者赔偿金额由包括车主在内的四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4年1月24日下午,孙成某无证驾驶小型拖拉机载物行驶至浦北县小江镇某村委路段倒车时,遇受害人年仅四岁的陈某某在路上步行。孙成某在没有确认安全的原则下倒车,致使车辆碰撞到陈某某,造成其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成某已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14万元,垫付医疗费近2千元。 小型拖拉机所有人为孙成某儿子孙可某,拖拉机已买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孙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浦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事赔偿方面死者父母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负10%责任。孙可某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多次让孙成某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5%赔偿责任,其余75%赔偿责任由肇事者孙成某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死者父母损失为医疗费195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98元、丧葬费21318元、死亡赔偿金466100元,共489674.88元,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车主孙可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分担不公且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肇事者孙成某死亡,其继承人为伍某某、孙可某、孙某、孙艳某。 钦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合理,责任分担合理,遂于日前进行上述变更判决,其余原一审判决内容二审维持不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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