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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肇事致一死二伤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04-30 09:28:29
本网讯(张瑜) 司机酒后不能驾车是法律所规定的,不遵守法律的后果必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张忠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4月21日凌晨1时30分,张忠军酒后驾驶贵A52470号微型普通客车搭乘沈云奎、黄利兰、黄密风三人从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底乡往黔西县县城方向行驶,在行至738县道1KM+800M处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朱清林驾驶的贵AE5368号轻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贵A52470号微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沈云奎、黄利兰、黄密风受伤,后伤者黄密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忠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忠军赔偿死者黄密风家属经济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2012年11月4日,张忠军到黔西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忠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案发后,张忠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张忠军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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