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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儿子被撞 父亲怒砸“肇事车”被罚六千
发布时间:2015-05-13 11:12:05


    本网讯(覃世武)  广西浦北县一“80后”男子丁兆江误认为儿子横穿公路时被车撞跌受伤,爱子情深的他便叫人追赶拦截“肇事”车辆,随后赶到并用事先准备的木棍怒砸“肇事”车辆,造成他人重大财产经济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兆江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予以没收。

    2011年8月13日18时许,张星宝驾驶车牌为桂NN5511的三菱牌小汽车经过浦北县龙门镇旧街加油站附近路段时,恰遇丁兆江的儿子小强横穿公路,张星宝遂减速通过,小强在张星宝车前跌倒在地后自行爬起离开。张星宝见小强未受伤,便继续驾车往浦北县小江镇方向行驶。后丁兆江认为张星宝的车撞到小强,便叫人追赶拦截张星宝。张星宝驾驶的汽车在浦北县小江镇城南路“新绿洲娱乐城”附近路段被拦停,丁兆江随后赶到并用事先准备的木棍打砸桂NN5511的三菱牌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右侧前后车门玻璃。经鉴定,张星宝驾驶的汽车被毁坏价值为人民币9200元。丁兆江经传唤于2011年8月13日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丁兆江委托近亲属于2011年10月20日与张星宝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星宝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元,得到了张星宝的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兆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偶发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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