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该男子不思悔改,在半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在同一集镇实施了八次盗窃。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兴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被告人吴兴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吴兴华窜至米易县垭口镇集镇新区,采取撬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白某某所开的“春夏秋冬”冷饮店,将店内二楼白某某所居住的房间内的1000元现金和2部手机盗走。第一次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吴兴华尝到了甜头,在此后的半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吴兴华在米易县垭口镇集镇先后实施了7次盗窃,盗取了现金和手机、香烟、水泵、电动机等物品。在8次盗窃中,被告人吴兴华共盗取现金2800元。经鉴定,被告人吴兴华盗取的物品的总价值为14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27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兴华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兴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兴华系多次盗窃,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