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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被碰倒没扶 “冲动男”一巴掌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25 08:56:10
本网讯(兰钰烨 余阳) 六旬老太行走时不小心碰倒停放在路边的助力车,在查看自己被烫伤的小腿时,万万没想到竟重重地挨了一耳光,造成耳膜穿孔。打人者梁忠生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11月24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2日,梁忠生将其助力车停放在柳州市柳北区京都宾馆旁边的农业银行门口,然后去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恰逢六旬老太李某(化名)从其助力车旁边经过,不小心将助力车碰倒在地,其自己小腿也被助力车的排气管烫伤。梁忠生见李某只顾着照看自己被烫伤的小腿,没有扶起其倒在地上的助力车,便从银行出来直接向李某左脸颊打了一巴掌,随后逃离现场。三天后为拿回自己的助力车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并交代了犯罪事实。李某经诊断,伤情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以梁忠生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柳北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梁忠生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6008.4元。庭审中,梁忠生对打人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赔偿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梁忠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在法院调解下梁忠生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梁忠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梁忠生与李某素不相识,因助力车被碰到的小事一时冲动打了李某一巴掌,导致他人受到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判决梁忠生缓刑。这件事也给梁忠生一个深刻的教训,因小事动怒,最终代价惨重,若遇事能心平气和解决,也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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