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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朋友在家中饮酒起口角后砍伤对方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18 13:25:08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邀请朋友家中饮酒后发生口角之争,该男子以刀为武器刺伤朋友。2015年9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周慈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勇经济损失共计18 856.47元。

    被告人周慈贤与被害人周勇均系大方县普底乡龙峰村村民。2014年10月17日晚,周慈贤邀请周勇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周勇用凳子殴打周慈贤,周慈贤遂持菜刀将周勇的头部砍伤。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勇因锐器致左额部见9.2cm疤痕、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气颅、左侧顶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慈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周慈贤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慈贤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周勇关于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条之规定,黔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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