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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打架感觉吃亏 女子用锄头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3 10:29:53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丽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5日傍晚,被告人熊丽娟与同村被害人黄某的未成年孙子因小事产生纠纷,后与黄某等发生打架,被告人熊丽娟感觉吃了亏。同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熊丽娟扛一把锄头准备去稻田干农活时,看见黄某在晒窗帘,便乘其不备,用锄头在黄某的右脚上砸了一下,致黄某右足第二中节、远节趾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熊丽娟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被行政罚款500元。熊丽娟家属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黄某对熊丽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丽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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