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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三天盗窃作案三起被判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18 09:14:46


    本网讯(许新芳)  17岁,本应是在学校与同龄人一同汲取文化精华、畅享青春岁月的美好年华,广西桂平市17岁少年陈某却早早离开校园,不务正业、四处游荡并走向了犯罪道路,短短3天时间内便入户盗窃3起,最终被判入狱。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5年8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潜入桂平市下湾镇某营业厅,盗走了该营业厅的手机七台。经鉴定,被盗的七台手机价值人民币366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陈某处缴获的五台手机发还给下湾镇某营业厅。

    2015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潜入桂平市下湾镇新街卢某家中,盗走了卢某的现金人民币104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陈某处缴获的1045元发还给失主卢某。

    2015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从桂平市下湾镇新街卢某家的楼顶潜入梁某的家中,撬开梁某家中的木柜,将木柜内的现金人民币4760元放入袋。欲离开现场时,陈某被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公安人员机关将从被告人陈某处缴获的4760元发还给失主梁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盗窃三起,盗得现金人民币5805元、盗得手机七台,价值人民币3666元。合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47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抓获后,主动交待盗窃下湾镇某营业厅及卢某的二起犯罪事实,属坦白交待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二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第三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在盗窃的现场被抓获,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好逸恶劳思想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庭希望被告人陈某能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公民。法庭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综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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