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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4天内在超市盗窃作案3次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11-16 10:32:43
本网讯(王海波) 为占小便宜,一名46岁的女子4天内逛3次超市,并“顺手拿走”超市内的日常生活用品。2015年11月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舒西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舒西蕊在南昌县莲塘镇某批发超市窃得售价8元人民币的财物。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舒西蕊在南昌县莲塘镇某粮油批发超市窃得售价78元人民币的财物。 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舒西蕊在南昌县莲塘镇某批发超市窃取售价20元人民币的财物,后被失主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物品发还失主。 案发后,被告人舒西蕊家属对失主进行了赔偿,为此,被告人舒西蕊的行为取得了失主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西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失主进行了赔偿,为此,被告人舒西蕊的行为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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