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玲 欧阳翔)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李志军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赌博,于2015年6月1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2015年11月10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6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志军乘坐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到临桂县世纪东路长岛十六区。被告人李志军走到该小区43栋1单元楼底停车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翔牌助力车盗走。6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临桂县五通镇塘尾岭村村口小卖部查禁赌博时,将被告人李志军抓获,并当场依法扣押被盗的白色台翔牌助力车,后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经鉴定,被盗的白色台翔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596元。
临桂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志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