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薇 徐斌) 男子驾驶摩托车因未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一死一伤。2015年10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周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25日0时45分,被告人周红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宗某、被害人韩某,在南昌市阳明路二经路口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周红、韩某、宗某倒地受伤,被害人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红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韩某、宗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韩某头部及四肢等处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碰撞摔跌作用可形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月15日,公安民警至被告人周红家中对其进行讯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过额定载客数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在路口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周红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周红所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红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