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交通安全很重要,劝君莫开“英雄车”。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行车超速避让不及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易裘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易裘芬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江西省宜春某建材厂往城区张家山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园工业大道江西百神医药公司仓库门口路段时,因行车超速,避让不及,与前方在道路中间行走的被害人欧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欧阳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裘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裘芬立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易裘芬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易裘芬共赔偿65万元给被害方,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裘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最名成立。被告人易裘芬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裘芬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易裘芬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裘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