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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未成年人疯狂作案27起涉嫌数罪被诉
发布时间:2015-11-05 11:12:02


图为庭审现场。

    本网讯(谭召日 甘景文)  为获取不当得利,11名未成年人持刀对他人进行殴打、抢劫、抢夺,此外还入室盗窃、聚众斗殴,共犯案27起。11月4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被告人黄某、覃某、李某(有5起案件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等11人作案时多是未成年人,均是初中文化,毕业都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覃某等11名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持刀多次窜到武宣县各个地方,通过持刀威胁、殴打、抢夺他人的方式,抢劫、抢夺他人的摩托车、手机、挎包等物,前后作案共25次。

    盗窃方面,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覃某等5人骑摩托车窜到其所在乡镇村委的办公大楼旁,趁着夜色无人,黄某等人用剪钳破窗后钻入村委一楼办公室,将里面的2台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1个交换机、一个无线路由器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302元。

    聚众斗殴方面,2014年3月底,被告人黄某庄(另案处理)与黄某浩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多次挑衅邀约通过纠集人员打架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同年4月1日晚上9时许,黄某庄与黄某浩约好了打架的地点。黄某浩随后召集了被告人黄某、覃某等二十多人手持砍刀、钢管来到现场。尔后,双方发生械斗,在打斗的过程中,有三人被打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覃某等11名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已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等5人结伙盗窃公私财物43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等聚众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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