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闻非进行宣判:被告人彭闻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3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彭闻非驾驶隆鑫牌蓝色三轮摩托车载货并搭乘被害人龙某某,从江西省宜春市城区往万载县马步乡泉塘村行驶,13时许,途径袁州区柏木乡严岭村弯道下坡路段时,由于刹车失灵,载货摩托车发生侧翻,致使龙某某因重物压迫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彭闻非在现场等待交警人员的到来。经宜春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彭闻非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闻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闻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闻非自动到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闻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闻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