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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哥们”醉酒后争相驾车致一死两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7 11:28:56
本网讯(饶海泉) 随着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可仍然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等到酿成大祸才悔之晚矣。云南丘北就有两个“好哥们”,醉酒后还抢着开车,撞上摩托车致一死两伤,结果双双获刑又赔钱。10月26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 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张贵到被告人汪永新家吃饭喝酒,酒后又由汪永新驾驶小汽车载着张贵等人到酒吧喝啤酒至深夜。从酒吧出来后,两人都已经喝醉了,汪永新不顾张贵抢夺车钥匙,还要自己开车回家,然而开出去没多远,汪永新就醉得连眼睛都睁不开了,又由张贵继续驾驶车辆。当晚23时55分许,张贵驾车行至出城公路上,在酒精的作用下车速越来越快,结果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及乘员秦某受伤,另一名乘员吴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汪永新血液定量乙醇含量为95.14mg/ml,被告人张贵血液定量乙醇含量为84.92mg/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贵系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贵支付死者吴某家属丧葬费25000元,支付伤者王某、秦某医疗费各8000元;被告人汪永新支付秦某医疗费75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吴某家属和伤者王某、秦某分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贵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永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汪永新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因肇事小汽车未投保交强险,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死者吴某家属经济损失101630元,赔偿伤者秦某经济损失1062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张贵赔偿死者吴某家属经济损失25391.90元,赔偿伤者秦某经济损失8398元;由被告人汪永新赔偿死者吴某家属经济损失7199元,赔偿伤者王某经济损失606.8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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