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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遭砍起纠纷 村民上门打伤砍树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9 09:09:57
本网讯(王锡怀) 一村民家的果树被他人砍掉后,经村干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该村民上门讨说法,一气之下将对方打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小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郑某某发现通往自己家的电线下有一棵桂圆树(系被告人刘小明栽种)即将触到电线,便准备将桂圆树砍掉。在未告知被告人刘小明的情况下,2015年3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请来电工,砍了被告人刘小明家的那棵桂圆树。两家为此发生纠纷。2015年3月20日上午,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村干部提议由郑某某赔偿刘小明损失800元。被害人郑某某不同意调解方案,双方不欢而散。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小明到郑某某家讨说法。两人为此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中,被告人刘小明用拳头击打郑某某的面部,致使郑某某鼻骨骨折,面部裂伤。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刘小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小明与被害人郑某某就损害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刘小明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各项损失18000元,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刘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小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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