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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肇事致1死1伤逃逸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30 14:44:30
本网讯(张瑜) 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司机逃逸本应判处重罪,后因司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死者家属谅解,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行。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陈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黔西县城关镇绿化乡榨孔村沿004县道往黔西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至69KM+600M处时,与行人沈某、吴某发生碰撞,致沈、吴二人受伤,后吴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辉驾车逃离现场。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辉赔偿了被害人沈某及吴某的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其行为取得了沈某及吴某的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陈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辉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经济损失260000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陈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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