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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停车场倒车损坏他人财物被报警
发布时间:2015-09-24 15:41:29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耿飞醉酒后在停车场倒车损坏他人财物引起纠纷,遭受害人报案后被警察当场抓获,最终被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行为,被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耿飞醉酒后找代驾王某某驾驶新NC7582号小型轿车从温宿县新菜市场返回阿克苏,因王某某驾驶技术较差,无法在停车场内掉头将车驶至公路,被告人耿飞便欲将车开到公路上再交由王某某驾驶。在被告人耿飞在停车场内倒车过程中,将新菜市场一楼一五金商店摆放在门口的物品压坏并就赔偿问题与五金店老板发生纠纷。五金店老板随后报警,特巡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耿飞系醉酒驾驶车辆并将被告人耿飞移交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随后将被告人耿飞带至温宿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耿飞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被告人耿飞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记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平面图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飞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耿飞系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内倒车过程中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情节轻微,且在被害人报案后未逃离现场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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