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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与客车相撞受伤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9-14 09:37:47
本网讯(韦建松)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然而还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公然挑战法律。9月11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对谢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谢乐表示服判,并当庭如数缴纳罚金。 2015年6月4日20时许,谢乐驾驶桂G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象州县运江镇运江派出所大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由张国基驾驶的桂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谢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谢乐有酒后驾驶嫌疑,后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结果检测出谢乐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象州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谢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国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乐本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由于谢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谢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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