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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车碰撞他人车辆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5-08-28 13:42:44


    本网讯(张瑜)  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郭立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22日下午,郭立波酒后驾驶贵AX3229号小型轿车在黔西县城关镇水西中学后门处行驶时,碰撞恰好停放在路边的贵FR7681号小型轿车,将贵FR7681号小型轿车左侧门柱刮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立波血液酒精浓度为257.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立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郭立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故发生后,郭立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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