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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醉驾标准4倍多 醉酒司机开车上路被查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2 14:47:21


    本网讯(唐海奎)  “血液乙醇浓度高达341.9mg/100ml,超过80 mg/100ml的醉驾标准四倍多,竟然还在大街上开车,要是发生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怎么办?”8月12日上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干警吕晓燕一边翻着即将归档的卷宗,一边心情沉重地说道。

  据了解,这是该院刚审结不久的一桩案件,被告人因为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开车上路被查获,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上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据悉,这也是营山法院今年审结的30多宗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醉得最深的被告人。

    王伟明今年37岁,四川省营山县新店镇人。以前,他曾因酒后驾车,驾驶证被交警扣留过。但是,他并不吸取教训,2015年5月28日14时许,王伟明参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小车在街上跑。行至营山县新北路邮电局转盘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王伟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41.9mg/100ml,对于这一结果,连交警都十分惊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28日,王伟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面对警方的讯问,王伟明承认自己确实喝了酒,但感觉醉得不深,并称自己有酒精肝,哪怕平常没喝酒,开车时也会查出酒驾。2015年6月5日,经营山县检察院决定,王伟明被取保候审。

    2015年7月17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明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伟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明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伟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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