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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撞人后拖行千余米逃逸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5-09-23 10:11:30
本网讯(王希玉 李彬) 男子无证驾驶拼装面包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不是马上施救,而是拖行一千多米后弃尸离去。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谭昭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4年3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昭青无证驾驶拼装面包车(挪用号牌),沿阳谷县阳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李台镇杨店村路口南时,将顺行的被害人撞倒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被面包车底盘处挂住。被告人谭昭青驾车行至张店村村东时,因感觉到车很沉,下车查看,发现车底盘处挂着被害人。因未能将其放下来,谭昭青继续驾车前行约3米,向北拐至路北生产路,借助公路与生产路的坡度倒车,使被害人从车底盘上掉下来,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被拖拉距离共计1112.1米,尸体位置距离东西公路北边缘6米。被害人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损伤均具有生前反应,符合生前损伤的形态特征。被告人谭昭青离开现场回家,后联系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四轮,并于第二天中午将车轮拉走后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昭青无证驾驶拼装车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昭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拖行被害人千余米,利用土坡倒车使被害人与车辆分离,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驾车离开现场,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更换车轮,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案发后对被害人未予赔偿。综合被告人谭昭青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谭昭青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昭青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昭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谭昭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共计175199.89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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