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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因山地纠纷起争执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14 15:36:43


    本网讯(李进 刘游)  江西省贵溪市一五旬男子,因山地纠纷与对方发生打架。期间,用拳头将对方眼部打伤,致其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邓军雇佣周华用挖机在贵溪市周坊镇胡家村进行挖山,后被害人周春赶到现场,双方因山地界限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邓军与周春、周秋父子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邓军用拳头将被害人周春眼部打伤,致周春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春右眼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24日,邓军在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军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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