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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8-26 13:33:07
本网讯(王岩 袁晓芳)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钟鸣犯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8月9日10时许,在泰来县汤池镇渡口北岸被告人钱钟鸣承包的沙场,钱钟鸣与雇工被害人田某某因采沙船干活一事双方发生口角。钱钟鸣用拳打田某某头部并用脚踹其胸部,致田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田某某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面部挫伤、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钟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钱钟鸣使用拳脚手段致他人轻伤,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钱钟鸣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缓刑。故意伤害犯罪系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综上,泰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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