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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通行起争执 男子殴打轻伤对方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08 13:44:36


    本网讯(招子文)  一名男子由于车辆通行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从而获得从轻判处。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廖家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现年27岁的廖家旺系防城港市防城区无业人员。2014年1月7日20时许,廖家旺与黄某某在防城区扶隆乡振扶路“桂林米粉”店门前路段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廖家旺从张某某等人驾驶的面包车上捡得一根铁管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等人徒手殴打黄某某。黄某某见状往扶隆卫生院方向跑,并在沿途一杂货店门口捡得一张凳子反击追赶的廖家旺,却被对方夺过凳子后继续殴打,直至黄某某大呼“手断了”,对方才罢手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廖家旺于同年1月20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同年2月28日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6万元,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家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表现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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