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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找到被盗车辆后打死偷车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28 13:29:28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任何以暴治偷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兄弟俩抓获偷车贼后,便轮番殴打窃贼,致使窃贼因伤情过重而抢救无效死亡,兄弟俩也因此而被判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焕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梁焕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梁焕实发现其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宏桂广场附近的某汽车美容维修店对面的摩托车被盗,便根据GPS定位器追踪到该被盗摩托车位置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让其哥哥梁焕林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其到贵港市江北大道书海幼儿园附近寻找被盗车辆。后梁焕实、梁焕林两兄弟与公安民警在书海幼儿园附近一巷子里的一栋居民楼的楼梯前发现被盗的摩托车,但该车的线路已被人剪断,车前轮被大锁锁住,于是,梁焕实、梁焕林与公安民警分头寻找可疑人员。后梁焕实、梁焕林发现正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到梁焕实被盗的摩托车旁的覃某形迹可疑,梁焕实,梁焕林即上前欲拦停覃某,覃某见状便加大油门想骑车逃跑,梁焕实、梁焕林便将覃某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对覃某拳打脚踢欲对覃某进行抓捕,覃某挣扎反抗,梁焕实、梁焕林边喊“抓贼”边继续与覃某扭打,在闻讯赶来的两名群众的合力帮助下,覃某被按倒在地,但覃某仍继续挣扎欲逃跑,为此,梁焕实便从一旁拿出一根铁棍打了覃某头部一棍,接着,梁焕林也用该铁棍打了覃某大腿一棍,致使覃某受伤。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从覃某身上缴获盗窃摩托车的工具,覃某也当场承认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并对盗窃车辆和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当日,公安民警便将受伤的覃某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2014年8月15日,覃某因伤情过重而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覃某系被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心脏挫伤死亡。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覃某的亲属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梁焕林的亲属代其主动补偿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焕实首先提议去寻找盗窃嫌疑人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且是其先拿出铁棍殴打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焕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是因被害人覃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二被告人为抓捕覃某而实施了殴打行为所致,故对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焕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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