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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敬酒起冲突持啤酒瓶致对方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8 10:36:23
本网讯(周军) 遇事不冷静,冲动是魔鬼。一男子因敬酒一事与一起饮酒的朋友发生口角,进而用啤酒瓶将朋友刺伤。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镇项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胡镇项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5日中午11时许,葛溪乡马鞍村委会岩坞村礼堂内举行传统全村过清明吃请活动。饭局结束之际,被告人胡镇项和被害人胡某因敬酒一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胡镇项用桌上的空啤酒瓶砸向胡某头部左边将其左脸割伤,后被告人胡镇项逃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伤情为轻伤一级。5月7日,被告人胡镇项到弋阳县公安局樟树墩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胡镇项及家属与被害人胡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镇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正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不含已支付的1.5万元医疗费用),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镇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镇项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镇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镇项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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