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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赶场疑钱被盗 儿子持刀砍“小偷”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11 15:13:05


    本网讯(张瑜)  父亲怀疑他人盗窃自己钱财,儿子遂纠结堂兄殴打对方致轻伤。2015年8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02年2月2日,被告人李凯之父李开明(已死亡)在雨朵镇蒿枝坝街上赶集时怀疑被害人吴某涛(未成年人)盗走自己50元人民币。李开明回家将此事告知李凯,并与李凯及李凯堂兄李中付(已死亡)等人四处寻找吴某涛。三人在蒿枝坝街上遇到被害人,李中付遂对吴某涛进行殴打。期间,李凯持携带的短刀砍杀吴某涛,致其头部、腿部受伤。2015年4月2日,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涛因他人锐器致双下肢皮肤裂伤构成轻伤;因他人锐器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李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李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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