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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椎菌山岭权属起纠纷 男子致人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11 16:56:52


    本网讯(冯艳)  红椎菌是广西浦北县龙门镇的特产,因为红椎菌而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十年前,几名农民因红椎菌山岭权属心生芥蒂,从而引发了打斗致人轻伤的案件。十年后,伤人的男子落入法网。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05年5月27日16时许,因红椎菌山岭权属纠纷,梁冰到浦北县龙门镇某村陈明林家,用脚踢了陈明林家的厨房门,然后往村外走。后陈明林和其母亲、其大哥夫妇等人追赶梁冰,双方在村中的小路发生打斗。陈明林用木棍打伤了梁冰的右前臂,致使梁冰的右手尺骨骨折。经鉴定,梁冰的伤情构成轻伤。

    被告人陈明林于2015年4月14日在北海市被抓获归案。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2015年4月15日被逮捕。

    在庭审时,被告人提出案发时被害人手上拿有刀,被害人有过错,其没有打伤被害人,其行为是自卫的辩护意见。经查,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于2005年6月16日的供述,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梁冰踢了被告人陈明林家的厨房门之后离开,被告人及其母亲、大哥、大嫂追赶被害人,进而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打斗,接着,被告人陈明林用木棍打伤被害人梁冰的事实。被告人的父亲证实被害人用蛇皮袋装有刀,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打掉被害人手上的石头之后,被害人才从左边拉出一把篾刀朝其挥舞,之后其离开并报警的事实。故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是自卫、没有打伤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拿刀上门,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陈明林打被害人的行为有防卫、制止性质,被害人的伤是否为被告人所打造成,事实不清,被告人认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用木棍打伤被害人右手至骨折的事实,被害人因与被告人近亲属有民事纠纷而踢了被告人家的厨房门,对激发矛盾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属重大过错。被告人离开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追赶被告人,双方互相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用木棍殴打被害人,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不属防卫、制止性质。被告人被逮捕归案后拒不承认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只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不能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综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林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明林持械伤害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发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陈明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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