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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贩卖毒品 三男子涉案均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09 10:12:24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刘鑫鑫)  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尔后转手卖给他人。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冠桥、李学斌、赵文书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五个月和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和五千元。

    被告人李冠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学斌,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赵文书,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初中文化,农民。三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冠桥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甲卡西酮(俗称“筋”),后转手卖给被告人李学斌,共卖给李学斌甲卡西酮接近100克;被告人李学斌将该100克甲卡西酮一部分留作自己吸食,另一部分予以贩卖;另外,李学斌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左右,其中1克通过赵文书卖给他人。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李学斌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卡西酮17.41克、甲基苯丙胺5.59克。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冠桥、李学斌、赵文书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冠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学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文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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