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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公厕贩卖毒品被抓现行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9-01 11:53:16


    本网讯(覃世武)  为筹措毒资,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吴国岸干起了“以贩养吸”的勾当。为掩人耳目,吴国岸便将交易地点选在公厕内。当吴国岸为自己以“厕所里没有监控探头,交易毒品不易被发觉”为由的小聪明而洋洋自喜时,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了个现行。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国岸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35克,予以没收。

    吴国岸向毒贩“阿东”购买毒品海洛因“以贩养吸”。2015年3月11日14时许,吴国岸携带毒品海洛因,窜至浦北县龙门镇车站的公共厕所处,向吸毒人员韦某某贩卖海洛因1小颗,得款人民币50元。次日9时许,吴国岸再次在同一地点向韦某某贩卖海洛因1颗,得款人民币90元。在交易完成后,吴国岸及韦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吴国岸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小颗(净重0.25克)、毒资人民币90元,从韦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颗(净重0.1克)。经鉴定,从缴获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国岸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岸两次贩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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