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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随地小便被批评后打伤房主砸店伤人
发布时间:2015-09-08 10:51:22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广西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莫家村的农民朱顺林、朱小弟在八里街吃完夜宵后,来到一栋楼前的拉闸门门口小便,被房主看见批评,二人即对房主进行殴打,随后纠集多名男子搭朱小弟的面包车返回现场,用钢管等工具打砸商店内的物品,并将在店内的人员打伤。2015年9月7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顺林、朱小弟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朱顺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朱小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朱顺林、朱小弟两小青年均是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莫家村的农民。2014年3月14日0时许,朱顺林、朱小弟与朱振兴(在逃)到灵川县八里街吃完夜宵后,朱顺林、朱振兴在八里二路一栋楼前的拉闸门门口小便被房主看见,二人与房主发生争执,随即对房主进行殴打,后二人驾车离开现场。朱顺林、朱小弟等人还总认为是被人欺负,心里很不服气,遂打电话纠集多名男子携带钢管等工具搭乘朱小弟的五菱面包车再次返回到现场后这些人即用携带的钢管等工具打砸商店内的物品,并将在店内的王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面部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左尺骨茎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申某某的头皮、多处软组织挫伤分别属于轻微伤;曾某的左手外伤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朱小弟于2015年1月15日到定江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 2月27日朱顺林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朱顺林、朱小弟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打伤人员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被害人对朱顺林、朱小弟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顺林、朱小弟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但朱小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顺林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属并与朱小弟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顺林、朱小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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