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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结仇怨 俩同乡驾车路遇引殴斗
发布时间:2015-08-04 09:16:39


    本网讯(吕志豪 王陈阳)  一对有着十年积怨的仇家在路上相遇,因为互相拒不让道产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导致被害人褚某右手肘骨骨折。2015年8月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参与殴打的一名犯罪人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泽坤强行管制二年。

    2014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泽坤的叔父刘学深(已判刑)驾驶货车从东往西到杨集乡张庙村鲁岗组路段时,与拉着货车从对面驶来的该乡村民褚某相遇。双方因为十年前在深圳用摩的拉客抢生意产生矛盾,积怨已久。“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双方相遇后拒不让道并发生言语冲突。刘学深用车将褚某的货车逼停,随后下车来到褚某的车前,上前把车门拉开后顺势把褚某从车上拽了下来。褚某被从车上重重摔下后与刘学深开始互相厮打,路边群众见状将双方拉开。之后,刘学深又打电话叫来刘学民(已判刑)、刘泽坤等人赶到事发地点。在此情况下,褚某往塘埂上跑,边跑边给自己的亲戚打电话请求支援,奔跑的过程中遭到刘学深和刘学民的殴打。由于寡不敌众,褚某在情急之下跑到货车驾驶室去找铁锤,刚拿到铁锤就被对方一伙人夺了过去,身体多处遭到刘学深、刘学民和刘泽坤的拳打脚踢。最后,闻讯赶来的几名褚某亲戚平息了这场冲突。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褚某右手肘骨骨折,系钝性外力损伤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刘泽坤到固始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泽坤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泽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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