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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改装发令枪恐吓他人被判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09-08 10:26:49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卢剑军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卢剑军因与陈某甲有过节,遂携带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发令枪及9发子弹在宜丰县三角花园处,欲等陈某甲来火拼。期间,季某甲开着黑色轿车停在卢剑军旁边,卢剑军以为季某甲是陈某甲派来的人,遂拿着枪指着季某甲的头,并踢了季某甲车后保险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卢剑军所非法持有的发令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季某甲的财产损失为1334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季某甲协商赔偿了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剑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剑军赔偿了受害人的车辆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剑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剑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卢剑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卢剑军赔偿了受害人的车辆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卢剑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卢剑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太重的意见,经查,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诉人卢剑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及有前科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恰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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