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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费起争执 丈夫纠集多人寻衅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5 10:21:59
本网讯(杨晨) 高速公路服务区里,女服务员因与顾客发生矛盾,遂向丈夫倾诉,丈夫得知消息后邀集多人赶到现场,不分青红皂白将顾客打成轻伤。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阳磊、刘靖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志强、李贵庚、周超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任静拘役五个月。 2014年12月24日凌晨4时15分许,被告人刘靖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沪昆高速湘潭服务站内收银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找零问题发生口角,后刘靖将此事电话告知其丈夫被告人阳磊,并要阳磊过去看看。被告人阳磊遂邀集正在打牌的被告人张志强、李贵庚、周超及任静一起开车赶到服务站广场时,刘靖正拉着张某某不让其离开并对阳磊等人说:“就是他”,阳磊、张志强、李贵庚、周超及任静遂冲上去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阳磊等人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磊、刘靖、张志强、李贵庚、周超、任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磊、刘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志强、李贵庚、周超、任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阳磊、张志强、李贵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靖、周超、任静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阳磊等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张志强、李贵庚、周超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阳磊、刘靖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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