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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压坏他人车遭索赔报复伤人 伤人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4 09:07:15
本网讯(兰珊) 青年村民在农村集市上将他人自行车压坏被索赔百元,其父获悉后心理难平,纠集数人上门报复伤人,最终事主与帮凶因触犯刑律悉数获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落网外逃帮凶陈天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上午,在临沭县某村集市上,江苏省东海县某村村民车木(已判刑)驾车将吴一岳父的自行车压坏,车木被索赔并赔偿了100元钱。车木当日15时返家后将此事告知其父车见(已判刑),爱子心切的父亲气愤难平,遂纠集车木、车冬、车涛(均已判刑)及陈天(现年23岁,初中文化)等亲友数十人,气势汹汹地集体赶到吴一住所,持铁板、木棍等作案工具,对吴一、吴水兄弟俩进行殴打。经鉴定,吴水被打致7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吴一轻微伤。 案发后,受害人报警,打人者相继落网,2012年3月,临沭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对上述打人者分别判处刑罚,但陈天作案后闻风逃至外地躲祸。2013年2月,陈天因本案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千元,此后又外出打工。今年2月,警方将其抓获归案。6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同案犯车木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天参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陈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其虽积极参加共同犯罪但罪责相对较轻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陈天曾因本案事实被行政拘留15日,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最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案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即可入罪。本案中,事主聚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伤人者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候,“真正能够伤害你的,并不是事情本身,而只是你对事情的看法”。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对事物的看法,会对其为人处事产生决定性影响,甚或说“看法比事情本身更重要”。本案起因本属小事,且损坏人家东西理当赔偿,如果心平气和地冷静看待,本不应大动肝火,但当事人却因心理不平衡进而斗气并报复伤人,结果因小失大,致使多人陷入牢狱之灾,真是发人深省、令人警醒。遇事时,多想想北宋林了元的诗句吧:“酒色财气四堵墙,人人都在里边藏;谁能跳出圈外头,不活百岁寿也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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