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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毒品进戒毒所给瘾君子被发现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2 10:12:34


    本网讯(覃世武)  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时,毒瘾犯了怎么办?胆大包天的一吸毒男子便打电话叫外面的朋友假借送拖鞋之名暗将毒品“送”进戒毒所。结果在传递毒品过程中,被火眼金睛的民警发现抓了现行。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武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浦北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海洛因0.25克,予以没收。

    2015年3月10日中午,吸毒人员容某某在浦北县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内利用可以打电话叫亲朋好友送日常用品的机会,打电话给陈东生(在逃),在电话中使用“送拖鞋”的暗语叫陈东生送毒品到戒毒所,约定出去后再支付毒资。当日16时许,陈东生将毒品藏在一双拖鞋内,并夹杂其他日常用品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内,由被告人陈武负责送到戒毒所给容某某。被告人陈武驾驶摩托车携带藏有毒品的塑料袋去到浦北县小江镇田山路口二巷1号,叫上不知情的陈定遥和其一起送去。被告人陈武驾车搭陈定遥去到戒毒所大门附近时,因害怕被发现,被告人陈武便叫陈定遥独自携带藏有毒品的塑料袋进戒毒所里送给容某某。戒毒所民警对陈定遥送去的物品进行例行检查,从拖鞋的夹层搜出两小包疑似毒品(其中一包净重1克,另一包净重0.25克),陈定遥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武见状便逃跑。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净重1克的疑似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5克的疑似毒品检验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陈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武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武运输毒品到戒毒所,主观恶意、社会影响较大,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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