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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成再犯 “大妈”不思悔过再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5-08-07 10:14:09
本网讯(尹吉文 田阳) 年逾半百却仍沉沦在毒品的深渊中,可怜之人最终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成了一名遭群众唾弃的毒贩。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迎春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胡迎春2004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胡迎春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与约0.3克冰毒贩卖给谢某和身份不明的杰妹子等吸毒人员。 2015年2月2日晚,胡迎春在上述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与约0.6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2015年2月10日晚,胡迎春在上述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与约0.6克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2015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曹某打电话要周某某帮忙购买200元毒品,周某某遂联系上胡迎春。胡迎春按约定将1粒麻古与约1克冰毒和吸毒工具放置在其男友谭某某位于同一单元801房的家中,把门虚掩上之后离去。曹某随后来到该房间内,在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尚未吸食掉的0.39克冰毒疑似物被当场查获。 当日中午,民警将胡迎春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16.14克与麻古疑似物1.83克。 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曹某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胡迎春家中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迎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迎春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迎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中所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被告人胡迎春贩卖毒品犯罪的数量,因已收缴而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并结合考虑其本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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