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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购买生猪起争执 男子用木棒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7 09:42:28


    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在屠宰场购买生猪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将对方打成轻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4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庆与王某某在米易县某屠宰场购买生猪时,两人同时看上一头猪,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打。两人被群众劝开后,王某某正在给购买的生猪打标记时,被告人罗庆用木棒从后方连续击打王某某背部三下之后迅速逃离现场。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某的伤情为:1、左后背第三根、第八根肋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罗庆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6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庆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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