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能)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兴华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兴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庭审查明,2014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兴华到大关县翠华镇金海村金海村民小组地名叫“十二块田”处清理自家与被害人唐福鑫家土地相邻的水沟时,遭被害人唐福鑫责骂,二人吵闹中,相互扔石头对打,致唐福鑫受伤,当日被送到大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诊断为左侧肩胛骨下角骨折及左侧第8肋骨骨裂。经大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福鑫的左侧肩胛骨下角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庭审中,被告人李兴华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福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唐福鑫对该案矛盾激化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李兴华庭审认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李兴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今后定吸取教训,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