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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撒泼逞能 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30 14:56:53
本网讯(尹吉文) 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大打出手,对方倒地后仍不放过,对着又是几脚,如此撒泼换来的是刑罚的严正处置。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浒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3月2日下午2点,被告人张浒酒后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附近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周某某倒地后,张浒又对其踢了几脚。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浒已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经电话通知,张浒于2015年3月1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周某某对张浒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浒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浒通过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从轻处罚。张浒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浒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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