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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债发生口角 男子持刀重伤他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20 14:56:32


    本网讯(肖思睿)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冷平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冷平伙同况某、刘某、洪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在一KTV的包厢内玩,同时被害人肖某、刘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对面的包厢内玩。8月2日凌晨4时许,肖某来到包厢跟冷平打招呼,两人因之前的赌债发生口角,肖某强行关掉音响,还说这个音响他说开就开,他说关就关。没过多久,冷平等人离开了包厢来到KTV楼下的院子里,并商量去问肖某为什么要关音响,接着冷平又问况某、刘某等人有没有带刀,况某等人说带了。之后,冷平等人带刀冲进包厢内并用刀将肖某、刘某某等人砍伤。经鉴定:肖某伤势为重伤乙级,刘某某为轻伤甲级。    

    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冷平伙同熊某等人(均在逃)吃完晚饭后驾车在丰城城区逛。当车开到一宾馆门口时,看见被害人罗某、王某、罗某某等人站在宾馆门口,冷平等人下车拿枪朝王某等人开枪,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罗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冷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冷平伙同他人二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第一次致一人重伤乙级、一人轻伤甲级,第二次致二人分别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第一次犯罪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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