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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儿女婚姻纠纷致2人轻伤 俩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6 11:39:42


    本网讯(江毅)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均判处被告人杨剑冬、熊根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剑冬一方与被害人宋某一方因儿女婚姻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双方再次因为儿女婚姻中的礼金问题发生争吵,16时许,杨剑冬便打电话邀集被告人熊根明等人,并携带木棍等工具驱车前往宋某家中欲再次找宋某家人进行理论。一到宋某家,杨剑冬等人便与宋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熊根明手持木棍将宋某某的手打伤,宋某在此过程中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宋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2015年3月3日,二被告人通过家属与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剑冬、熊根明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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