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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止屠户“私自”卖肉 俩男子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21 11:55:49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几名男子合伙成立生猪定点屠宰厂,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由于没有因势利导、循循善诱,而是采用暴力手段阻止屠户“私自”卖肉,结果事与愿违还引发了一起刑事案件。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骇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珐盛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生猪定点屠宰厂(下称屠宰厂)开张,该厂由李某甲(已判决)、蔡某某(已判决)、苏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苏某乙(已判决)、沈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李珐盛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李某甲系法人代表。 同日上午8时许,李某甲、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与市场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该镇贸易广场收缴未盖有屠宰厂公章的猪肉,遭到屠夫反抗。 当天晚上,被告人李珐盛以及李某甲、李某丁、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彬江镇某鱼馆吃饭时商议了第二天收缴猪肉的事情,随后前往屠宰厂继续商量该事,苏某甲、苏某乙等人也参与到商议中,在该过程中,李某甲等人说“若有屠夫反抗就殴打”。 2013年11月2日7时许,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再次组织被告人李珐盛、被告人李骇青以及苏某甲、苏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沈某某、李某等十余人收缴猪肉,在彬江镇贸易广场一早餐店内集合,之后由被告人李珐盛以及李某甲等人分发木棍,李某甲对参与人员授意“谁反抗就教训谁”。在收缴猪肉的过程中,被害人苏某某(系当地屠夫,下称被害人)欲与蔡某某理论,遭到李维民、李骇青、李某甲等人的阻止,其中李维民率先用木棍捅被害人,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及李某乙、李骇青、李某等人便追赶并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用木棍打中被害人的头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然后被告人李骇青等人均逃离现场。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苏某某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已行开颅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骇青、李珐盛等人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657398.2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1月3日和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骇青、李珐盛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骇青、李珐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骇青、李珐盛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骇青手持木棍积极参与犯罪且被害人的伤情主要是被告人李骇青所致,被告人李骇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珐盛应邀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骇青、李珐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同案犯李海生等九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对同案犯李海生等人以及被告人李骇青、李珐盛均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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